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薛蟠一案
为什么说薛家被坑了,咱们先看原文:
冯渊老仆:被殴死者,乃小人之主人。
因那日买了一个丫头,不想是拐子拐来卖的。
这拐子先已得了我家银子,我家小爷原说第三日方是好日子,再接入门。
这拐子便又悄悄的卖与了薛家,被我们知道了,去找那卖主,夺取丫头。
无奈薛家原系金陵一霸,倚财仗势,众豪奴将我主人竟打死了。
凶身主仆已皆逃走,无影无踪,只剩了几个局外之人。
小人告了一年的状,竟无人作主。
望大老爷拘拿凶犯,剪恶除凶,以救孤寡,死者感戴天恩不尽!
注意,‘众豪奴将我主人竟打死了’,不是薛蟠亲自动手打死了人。
门子:……这也是前生冤孽,可巧遇见这拐子卖丫头,他便一眼看上了这丫头,立意买来作妾,立誓再不交结接男子,也不再娶第二个了,所以三日后方过门。
谁晓这拐子又偷卖与了薛家,他意欲卷了两家银子,再逃往他省;谁知又不曾走脱,两家拿住,打了个臭死,都不肯收银,只要领人。
那薛家公子岂是让人的,便喝着手下人一打,将冯公子打了个稀烂,抬回家去,三日死了。
注意这一句:抬回家去,三日死了。
明清律法,当场打死,跟事后死了,这量刑可就不一样了。
旁白描述:……薛蟠见英莲生得不俗,立意买了,又遇冯家来夺人,因恃强喝令手下豪奴将冯渊打死。
他便将家中事务嘱了族中人并几个老家人,他便同了母妹等竟自起身长行去了。
人命官司一事,他却视为儿戏,自为花上几个臭钱,没有不了的。
诸位读者老爷看红楼一文,不能代入现在的律法观念。
首先从冯家老仆告状来看,人家根本没咬薛蟠,一直都说是豪奴打的。
说难听的,就算当场打死了,依据这老仆的状纸,薛家顶多交出去一个奴仆顶罪也就是了。
更何况还是三日后才死的,多赔一些银钱,连顶罪的都免了。
再看第三段的旁白描述,‘又遇冯家来夺人’,不用‘理论’,而用了‘夺’字,大概率是冯渊先动的手。
冯渊先抢人,薛蟠这个混不吝哪儿能忍?一摆手‘给我打!
打死了算我的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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